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十九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十九条 巡游车道路运输证的有效期限应当与车辆经营权的使用期限一致。在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使用期限内,可以更新车辆。
网约车道路运输证的有效期限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八年,有效期满不予延续。网约车车辆报废、转让的,应当退出营运。
网约车道路运输证的有效期限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八年,有效期满不予延续。网约车车辆报废、转让的,应当退出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