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营运。超出经营区域营运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经营区域内,且不得在经营区域外巡游揽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