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持网络服务平台安全运行,提供不间断营运服务,依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网络数据,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标准和计程计价方式,提供服务前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车辆信息,并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营运服务的,相应的网约车经营者均应当承担本条例规定的管理服务责任。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标准和计程计价方式,提供服务前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车辆信息,并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营运服务的,相应的网约车经营者均应当承担本条例规定的管理服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