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应当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提倡建立风险互助保障机制,增强营运安全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