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
(三)离开车辆兜揽乘客;
(四)巡游车空车待租状态下,乘客告知目的地后,拒绝载客;
(五)巡游车空车待租状态下,在客流集散地或者路边停靠时,拒绝载客;
(六)巡游车暂停营运状态下,主动问询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
(七)巡游车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
(八)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除外);
(九)网约车诱导乘客取消线上订单、进行线下交易;
(十)网约车使用巡游车顶灯、空车待租、暂停营运等营运标志。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
(三)离开车辆兜揽乘客;
(四)巡游车空车待租状态下,乘客告知目的地后,拒绝载客;
(五)巡游车空车待租状态下,在客流集散地或者路边停靠时,拒绝载客;
(六)巡游车暂停营运状态下,主动问询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
(七)巡游车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
(八)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除外);
(九)网约车诱导乘客取消线上订单、进行线下交易;
(十)网约车使用巡游车顶灯、空车待租、暂停营运等营运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