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七条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或者违禁品、宠物以及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的;
(二)不告知目的地或者前往目的地所经道路无法行驶的;
(三)精神障碍患者、丧失自控能力醉酒者无人陪同的;
(四)实施或者要求驾驶员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侮辱或者殴打驾驶员、抢夺方向盘等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或者妨碍驾驶安全的;
(六)损坏、污损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拒绝赔偿的;
(七)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且拒绝随同到有关部门登记的。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或者违禁品、宠物以及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的;
(二)不告知目的地或者前往目的地所经道路无法行驶的;
(三)精神障碍患者、丧失自控能力醉酒者无人陪同的;
(四)实施或者要求驾驶员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侮辱或者殴打驾驶员、抢夺方向盘等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或者妨碍驾驶安全的;
(六)损坏、污损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拒绝赔偿的;
(七)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且拒绝随同到有关部门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