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八条 乘客乘坐巡游车的,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标准支付车费;乘坐网约车的,应当按照网约车经营者公布的标准和方式支付车费。当次路、桥(含渡口、隧道等)通行费用由乘客支付,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乘客乘车时提前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一)巡游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高于规定标准收费,或者网约车高于公布标准收费的;
(二)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车费发票的;
(三)不将乘客送至目的地的;
(四)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一)巡游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高于规定标准收费,或者网约车高于公布标准收费的;
(二)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车费发票的;
(三)不将乘客送至目的地的;
(四)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