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装巡游车计程计价设备。
禁止在出租汽车车辆上设置影响安全驾驶、破坏车容车貌、覆盖服务设施的广告牌以及其他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装巡游车计程计价设备。
禁止在出租汽车车辆上设置影响安全驾驶、破坏车容车貌、覆盖服务设施的广告牌以及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