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执法标志和示警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