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实施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