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以及非法改装、破坏或者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设备等违法行为。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单位、个人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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