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取、查阅有关车辆在网络服务平台注册登记、营运、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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