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十五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等事项。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期限为八年,期限届满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