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四章 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四章 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政工程养护单位必须经常检查、养护、维修防洪设施,保持其完好、通畅。穿越单位用地的河道、排水沟等防洪设施的清疏,由所在单位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