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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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效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
第二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
第三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台阶坡道、广场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含...
第四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
第五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持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执照。
第六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经批准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和专用道路、桥涵及管线,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七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受益者集资、贷款等多渠道筹集。
以集资、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
第八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九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的管理,保持其完好状态。
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存物料、放置废品及从事生产、加...
第十一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停车场外,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
第十二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道路上行驶或通过桥涵时,须经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公...
第十三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依附于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十四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在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
第十五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废弃的道路、桥涵等市政工程设施,占用者需到市市政工程行政...
第十六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二节 占用道路管理 第十六条 在道路上设置城市公用设施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道路手续...
第十七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二节 占用道路管理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
第十八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二节 占用道路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占用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确需占用人行道设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须向...
第十九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二节 占用道路管理 第十九条 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
第二十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二节 占用道路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或...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三节 挖掘道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掘路长度在一百米或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市...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三节 挖掘道路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修道路,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开工前三个月发布公告。...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三节 挖掘道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掘路执照...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三节 挖掘道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三节 挖掘道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下设施安装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回填沟槽,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三节 挖掘道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道路挖掘、地下设施安装、沟...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四节 道路、桥涵养护维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桥涵由市政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专用道路、桥涵由产...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四节 道路、桥涵养护维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政养护单位和产权单位养护维修道路、桥涵时,必须按照有关养护维修...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四节 道路、桥涵养护维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两侧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时,按市政工程行...
第三十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四节 道路、桥涵养护维修管理 第三十条 市政养护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单位缴销掘路执照后的下列时间内修复路面:...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四节 道路、桥涵养护维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沉陷扭曲的沟沿石、台阶坡道及破损的人行道板和龟裂、坑洼的路面、...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养护单位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保持其完好、畅通。
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区排水系统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实行有组织排放。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二)雨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混接;
(三)...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沟、渠两侧各三米的范围内,不得占用。过去已经占用的,要逐步清除。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凡因工程建设影响原排水设施使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处理,保持排水畅通。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雨水、污水设施需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制接入方案,报市市政工程行政...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损坏或堵塞、冒溢,负责市政养护维修的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的二日内疏通或抢修。
因使用不当...
第四章 防洪设施管理
第五章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政养护单位或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的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超过五千元的罚款,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对本...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
第五十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破坏、盗窃市政工程设施,殴打市政管理人员,阻碍其执行任务,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占路费、掘路费及其他费用的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养...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的城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61年3月22日发布的《青岛市市区道路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