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存物料、放置废品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二)在道路或桥涵上排放、流洒废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浆,打砸硬物,晾晒、冲洗、焚烧物品;
(三)变更或移动道路、桥涵的附属设施;
(四)占用桥涵;
(五)在桥梁上、隧道内停放机动车辆;
(六)在桥涵的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种植农作物、搭建妨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和养护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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