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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