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经批准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和专用道路、桥涵及管线,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市政工程设施技术资料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