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的管理,保持其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