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道路上行驶或通过桥涵时,须经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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