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二)雨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混接;
(三)占压、掩埋、堵塞或损坏排水设施、标志;
(四)圈占排水设施用地;
(五)向雨水斗、检查井扫入垃圾和倾倒污水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一)擅自将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二)雨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混接;
(三)占压、掩埋、堵塞或损坏排水设施、标志;
(四)圈占排水设施用地;
(五)向雨水斗、检查井扫入垃圾和倾倒污水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