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凡因工程建设影响原排水设施使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处理,保持排水畅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