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沟、渠两侧各三米的范围内,不得占用。过去已经占用的,要逐步清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