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雨水、污水设施需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制接入方案,报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排放单位修改接入方案。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含有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污水,排放单位须先自行处理,达到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标准后,方可排入。对于超过排放标准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者,应由排放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