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损坏或堵塞、冒溢,负责市政养护维修的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的二日内疏通或抢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者堵塞、冒溢的,由责任者承担维修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