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养护单位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保持其完好、畅通。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