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 第三节 挖掘道路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三节 挖掘道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掘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掘路费后,方可开挖。
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掘路执照,缴纳掘路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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