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 第三节 挖掘道路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三节 挖掘道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挖掘道路遇地下设施时,建设单位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挖掘道路遇地下设施时,建设单位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