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 第三节 挖掘道路管理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三节 挖掘道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道路挖掘、地下设施安装、沟槽回填。
在批准期限内完不成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并按实际占用道路面积和延期时间,缴纳占路费。确因地下设施情况不明导致工期延长的,免缴延期的占路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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