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 第四节 道路、桥涵养护维修管理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四节 道路、桥涵养护维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政养护单位和产权单位养护维修道路、桥涵时,必须按照有关养护维修的操作规程进行,达到无沉陷、无松散、无坑洼、平整坚实的质量要求。
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应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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