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 第四节 道路、桥涵养护维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四节 道路、桥涵养护维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桥涵由市政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专用道路、桥涵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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