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 第三节 挖掘道路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三节 挖掘道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掘路长度在一百米或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掘路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