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 第二节 占用道路管理 第十九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二节 占用道路管理 第十九条 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