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 第二节 占用道路管理

第十八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二节 占用道路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占用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确需占用人行道设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须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商业、服务业摊点经营者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道路设置的各类停车场、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须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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