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 第二节 占用道路管理

第十七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二节 占用道路管理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
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占路执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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