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废弃的道路、桥涵等市政工程设施,占用者需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补偿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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