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 第二节 占用道路管理 第十六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二节 占用道路管理 第十六条 在道路上设置城市公用设施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道路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