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五章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五章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 禁止损毁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不得任意攀登道路照明线杆、利用线杆拴挂物品;不得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拉接广播线、通讯线、室内照明线及安装其他电器设备;不得擅自移动道路照明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移动道路照明设施,须经路灯管理部门批准,并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