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五章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五章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照明设施,路灯管理部门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二日内检修。
道路照明设施出现倒杆、断线、短路等异常现象,路灯管理部门必须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立即检修。
道路照明设施出现倒杆、断线、短路等异常现象,路灯管理部门必须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立即检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