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五章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五章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照明设施,路灯管理部门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二日内检修。
道路照明设施出现倒杆、断线、短路等异常现象,路灯管理部门必须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立即检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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