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政养护单位或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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