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超过五千元的罚款,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对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罚款上缴国库。
对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罚款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