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破坏、盗窃市政工程设施,殴打市政管理人员,阻碍其执行任务,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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