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占路费、掘路费及其他费用的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免缴占路费、掘路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