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