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