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的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