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使用

第七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使用 第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房屋使用人对房屋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配合做好房屋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和危险治理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