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使用 第八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使用 第八条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购买人提交有关房屋质量保修、使用说明和房屋平面图、白蚁防治证明等材料,明确告知购买人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性能指标、承重结构、特殊工艺、管线走向、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