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使用

第九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二章 安全使用 第九条 房屋使用和装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二)拆除承重墙;
(三)改动承重梁、柱结构;
(四)开挖地面影响房屋地基以及基础结构;
(五)在保温外墙打孔、开挖洞口(含门窗,下同)等;
(六)擅自改造屋面、平台或者在屋面、平台上搭建;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八)损坏、擅自改动房屋原有消防、电力、供水、排水、供热、排烟、燃气、节能等设施以及其他妨碍正常使用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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