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处理发现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违法行为。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全部法条